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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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都市計畫建築空地之綠美化,以維
  護都市景觀,提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經整體景觀設計,綠覆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設
  置視覺遮蔽設施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

  前條所稱綠覆率,係指綠覆面積與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
  算基準如下:
  一、喬木高度需二公尺以上,每株以二十五平方公尺計算。
  二、灌木、草地、地被及草花以被覆面積計算。
  三、蔓性植物以花廊、柵籬或綠壁方式攀佈者,平面部分依實際被覆面
      積計算,以花廊支柱數為蔓性植物株數,綠覆面以花廊面積計算。
  四、舖設植草磚者,以其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五、觀賞性水池,得以其面積二分之一折算。
  六、休憩設施、兒童遊樂(戲)設施及運動設施提供公眾無償使用者,
      得以設施面積二分之一折算。

  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
  簡稱城鄉局)審核:
  一、位置圖、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及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書。
  二、空地改善成果照片及說明書。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清冊應含土地段別、地號、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坐落地點、里鄰別等項目。

  依前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經審核通過後,應每年定期檢具前條資料及歷
  年空地考評結果通知書,送本府城鄉局辦理考評。

  空地之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
  獎勵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空地面積(平方公尺)×法定基準容積
  率×獎勵係數
  前項獎勵係數如下:
  ┌───────┬────────┐
  │維護管理期程  │獎勵係數        │
  ├───────┼────────┤
  │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百分之五│
  ├───────┼────────┤
  │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百分之六│
  ├───────┼────────┤
  │三年以上      │未滿四年百分之七│
  ├───────┼────────┤
  │四年以上      │未滿五年百分之八│
  ├───────┼────────┤
  │五年以上      │未滿六年百分之九│
  ├───────┼────────┤
  │六年以上      │百分之十        │
  └───────┴────────┘
  申請人依本辦法實施建築空地綠美化申請容積獎勵後,除因進行實質之
  建築行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外,於五年內不得取消或停止綠
  美化。違反者本府得取消申請人過去累積之獎勵係數。

  空地於申請建築時,申請人得檢具歷年考評結果通知書,向本府城鄉局
  提出申請核定獎勵容積。

  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之建築空地,未妥善管理維護,經通知限期改善
  二次仍未改善者,本府得取消容積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