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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3條
本市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其斜屋頂及應留設避難平臺以外之屋頂 平臺或露臺部分,設置綠化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之面積,得不計入屋頂突 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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