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捷運工程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