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政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依平等互惠原則,
提供價值相當之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者,本府得無償提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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