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管之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幅地形圖數值圖檔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每幅地形圖數值圖檔
    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政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依平等互惠原則,
提供價值相當之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者,本府得無償提供使用
。

申請者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本府得無償提供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