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
  、民眾......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
  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
  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
  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具體而言,性騷擾之態樣包
  含如下數端: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別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
        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性有關之行為。
  (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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