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桃園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消防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得設置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予以執行,其設置
要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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