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相片大小一律 3× 5為度,屍體照相
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以箭頭標
示,並在照片背面及黏貼紙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
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及採取毛髮。
五、採取 DNA:採取 DNA檢體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身分
比對。
六、紀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其
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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