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書
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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