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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3條
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為主管機 關,並組成福利濟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濟助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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