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為主管機
關,並組成福利濟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濟助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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