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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警察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警察局得設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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