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鄉(鎮
、市)公所。
縣立公園之管理機關為本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