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府建設處土石採取及管理科(以下簡稱土石科)於核准設置收容營建
  剩餘土石方之處理場所時,應將納稅義務人相關資料(商號名稱、統一
  編號、營業地址或通訊地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或個人
  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場所地點、聯絡電話及收容處理量列冊管
  理。收容處理場所營運終止或停止收容時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