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建設處土石採取及管理科(以下簡稱土石科)於核准設置收容營建 剩餘土石方之處理場所時,應將納稅義務人相關資料(商號名稱、統一 編號、營業地址或通訊地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或個人 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場所地點、聯絡電話及收容處理量列冊管 理。收容處理場所營運終止或停止收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