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職掌為審查與研究審議範圍內下列事項: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事項。
  幹事會審查範圍如下:
  一、審議案件必備書圖文件項目之查核。
  二、審議案件送審作業程序之查核。
  三、前條第三項有關機關就其執掌法規之查核。
  四、審議案件規劃設計內容建議事項。
  五、本會授權審查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