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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簡易自來水事業輔導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係指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之 自來水事業。 簡易自來水應優先供應供水區域內居民飲用水用途,如有餘水,方得供 應其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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