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重度以上障礙程度之智能障礙類、肢體障礙類、視覺障礙類之身心 障礙學生。 二、前款以外之身心障礙學生,需持有身心障礙鑑定醫療院所證明其無 法自行上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