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四、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建築物應連接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六、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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