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四、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建築物應連接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六、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