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05日

所有條文

  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審查苗
  栗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
  品質,特訂定本標準。

  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標準辦理。

  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四、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建築物應連接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六、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核
  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境界縣、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
        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
      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係自有者免付
      )。
  四、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建築改良
      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物係
      自有者免附)。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及建築改良物
  登記簿謄本,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審查表(如附件二)
  所列事項。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前項申請建築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符第三條規定者,應依第四
  條設立程式重新申請。

  申請人於申請建築物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令行為者,不得以已
  申請變更用途中為由而免予處分。

  本標準施行前,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已依原交通部觀光局
  訂頒之「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提出申請或經核准者,
  適用其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