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罰鍰金額:指本府對違反本法行為,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但不包括 本府對違反本法行為,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所追繳之所得利益。 二、民眾:指自然人、法人、巡守隊、環保志工、義工及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