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罰鍰金額:指本府對違反本法行為,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但不包括
    本府對違反本法行為,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所追繳之所得利益。
二、民眾:指自然人、法人、巡守隊、環保志工、義工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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