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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文化法人之設立,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須足以提供設立目的事業所需 之經費,並不得少於新臺幣壹仟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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