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之設立,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須足以提供設立目的事業所需
  之經費,並不得少於新臺幣壹仟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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