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公共設施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獎勵興建地下停車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依本辦法提供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以供興建地下停車場及其
  必要附屬之管理辦公場所為限(地上權只限於地表以下部份)。
  前項管理辦公場所面積以開發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得超過
  二百五十平方公尺,管理辦公場所不得經營與汽車買賣出租等相關業務
  。
  本辦法所訂之租賃權、地上權及建物不得共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