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辦建築執照,應於接獲本府工務局補辦手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具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及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施作部分之施工報告書,其內容應包含開工及各階段工程施作日
期、施工單位、承造人及監造人年籍資料、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資
料。
二、已完成部分之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建築物尺寸、混
凝土強度、氯離子含量、鋼筋配筋分析及整體結構強度分析。
前項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無法於申請時檢附者,應於申請後四十日內補
正。
違章建築物已竣工者,應同時申領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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