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同類同組者。但A類、B類建築物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仍
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二、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D類第5組、D類第2組、E類、F類第2組
、F類第3組、G類第2組、G類第3組、H類第1組、H類第2
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或非供公眾使用者。
三、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D類第5組、F類第2組、F類第3組
、G類第2組、G類第3組、H類第1組、H類第2組使用,其變
更使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並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
方公尺者。
四、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D類第1組,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者。
五、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G類第2組或第一層變更為G類第3組
者。
六、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所有項目均免檢討之類組,其建築物第一
層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七、建築物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前已完成分戶,並經戶政單位增編
門牌且於地政單位完成個別產權登記,經建築師檢討簽證符合規定
者。
八、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於不妨礙
防空避難功能原則下兼作非營業性之建築物附屬設施使用,經本府
會同本市警察局審查核准者。
九、非屬承重牆且申請範圍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並符合都市
計畫相關用途面積限制之專有部分分戶牆變更。
十、避難層出入口或外牆之變更,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十一、專有部分範圍之樓梯變更。但不包括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規定認定之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