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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廢止生效(中華民國 100年7月12日臺中市政府府授 法規字第 10001310875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7月14日起於改制前原行 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3年6月4日臺中市政府九十三府法規字第09300829562號令發布 全文 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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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3年9月1日臺中市政府九十三府法規字第09301365142號令修正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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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臺中市政府94府法規字第094015658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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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00004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 法規字第 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原名稱:臺中市建築物免辦 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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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廢止生效(中華民國 100年7月12日臺中市政府府授 法規字第 10001310875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7月14日起於改制前原行 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