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文資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古蹟歷建課:
  (一)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保存維護、普查、調查、研究。
  (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再利用。
  (四)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保存之獎勵及補助。
  (五)其他有關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管理事項。
二、遺址傳藝課:
  (一)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指定、登
        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存維護
        、普查、調查、研究。
  (三)文化景觀之再利用。
  (四)遺址之搶救監管。
  (五)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之獎勵
        及補助。
  (六)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審查列冊、調查、研究發展、傳習
        、推廣與運用。
  (七)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運用。
  (八)文化資產志工之組成、培訓與管理。
  (九)文化資產推廣商品之開發。
  (十)其他有關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管
        理事項。
三、資產修復課:
  (一)古蹟、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保存區之規劃。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規劃設計、工作報
        告書諮詢與審查。
  (三)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查核與督導。
  (四)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緊急修復工程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事項。
四、綜合規劃課:
  (一)市志與文獻編纂、檔案文史資料檢選。
  (二)文書、印信、出納、勞健保、財產與檔案管理。
  (三)事務、採購與館舍維護管理。
  (四)技工、工友、駕駛之管理。
  (五)研考與法制業務。
  (六)公共關係、新聞發佈與國際交流。
  (七)資訊相關業務。
  (八)其他綜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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