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以下簡稱文資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
下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文資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文資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古蹟歷建課:
  (一)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保存維護、普查、調查、研究。
  (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再利用。
  (四)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保存之獎勵及補助。
  (五)其他有關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管理事項。
二、遺址傳藝課:
  (一)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指定、登
        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存維護
        、普查、調查、研究。
  (三)文化景觀之再利用。
  (四)遺址之搶救監管。
  (五)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之獎勵
        及補助。
  (六)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審查列冊、調查、研究發展、傳習
        、推廣與運用。
  (七)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運用。
  (八)文化資產志工之組成、培訓與管理。
  (九)文化資產推廣商品之開發。
  (十)其他有關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管
        理事項。
三、資產修復課:
  (一)古蹟、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保存區之規劃。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規劃設計、工作報
        告書諮詢與審查。
  (三)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查核與督導。
  (四)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緊急修復工程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事項。
四、綜合規劃課:
  (一)市志與文獻編纂、檔案文史資料檢選。
  (二)文書、印信、出納、勞健保、財產與檔案管理。
  (三)事務、採購與館舍維護管理。
  (四)技工、工友、駕駛之管理。
  (五)研考與法制業務。
  (六)公共關係、新聞發佈與國際交流。
  (七)資訊相關業務。
  (八)其他綜合業務。

文資處置秘書、副研究員、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文資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文資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
或代理時,由副研究員代行或代理。副研究員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
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文資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文資處擬訂,報文化
局轉請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文資處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丙表由文
資處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七月十八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