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製作之錄音、錄影原版,均
  不得攜出會外,但議員本人得要求拷貝其本人部份之錄音、錄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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