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臺中市議會中市議法字第0940002591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製作之錄音、錄影原版,均
  不得攜出會外,但議員本人得要求拷貝其本人部份之錄音、錄影資料。

  本會議員得播放、轉錄其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惟非經發言議員
  同意,不得播放、筆記或轉錄其他議員發言之錄音、錄影。但開會期間
  民眾透過網際網路連結本會建置之網站收看議場會議實況不受此限。
  本會議員如有特殊需求亦得依據授權密碼透過「數位視訊儲存設備系統
  」作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