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移置離現場,並予以保管: 一、違規停置,駕駛人不在車內者。 二、於行駛中發生故障或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及時處理,妨害 交通者。 三、利用道路放置曳引車、全拖車、半拖車、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 結車、拖車及拖架。 四、不能行駛之車輛停放路邊、經通知所有人限期自行移置,逾期未予 處置者。 五、其他依法得予移置及保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