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種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移置離現場,並予以保管:
  一、違規停置,駕駛人不在車內者。
  二、於行駛中發生故障或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及時處理,妨害
      交通者。
  三、利用道路放置曳引車、全拖車、半拖車、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
      結車、拖車及拖架。
  四、不能行駛之車輛停放路邊、經通知所有人限期自行移置,逾期未予
      處置者。
  五、其他依法得予移置及保管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