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市機動車輛分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
  使用牌照稅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
  規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其標準依本法第
  十一條規定辦理。計算公式如下:
  一、臨時牌照:本法第六條附表稅額表之中位數÷365 ×請領臨時牌照
      日數
  二、試車牌照:本法第六條附表稅額表最高稅額÷365 ×請領臨時牌照
      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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