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機動車輛分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 使用牌照稅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 規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其標準依本法第 十一條規定辦理。計算公式如下: 一、臨時牌照:本法第六條附表稅額表之中位數÷365 ×請領臨時牌照 日數 二、試車牌照:本法第六條附表稅額表最高稅額÷365 ×請領臨時牌照 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