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經臺中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核准之直接用地,自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
  核准之日起,地價稅免徵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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