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臺中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
    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二、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三、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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