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 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二、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三、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 三。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