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40049130號令修正公布 第3條及第4條條文,並溯自103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稅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臺中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
    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二、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三、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
    三。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