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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經臺中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核准之直接使用之土地,自臺中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稅 務局)核准之日起,地價稅免徵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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