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課員職務出缺時,應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三十條規定遴補。 有關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條中所稱經公務人員法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以其應試科目中有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 土地法、商事法(以上均含各科概要)之任一科,且符合各該職等任用 資格者進用之,並應函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