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縣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所頒財物 標準分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