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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防止越區就讀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學齡兒童接到所屬鄉鎮市公所送達之入學通知單後,憑單向指定國小報 到,無通知單者,俟確實察明是否因漏發或發通知以後遷入學區等原因 後,依分發順序准其註冊,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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