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之課程依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採學分制,學分之計算以授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二、學員實際上課時數達該課程應上課時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成績及格
      者,得發給研習證明;如該項課程係經教育部依「非正規學習成就
      認證辦法」核定通過,得發給學分證明。
  三、社區大學學員總學分數達一百二十八學分﹙包含研習證明﹚者,得
      以本府名義核發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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