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優生具有下列優良表現之一者,得由學校推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通過,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獎助: 一、參加各項國際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得獎項或名次者。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得前三等獎項者。 三、經由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流者。 四、研究創造,有重要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五、其他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