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資賦優異學生特殊表現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資優生具有下列優良表現之一者,得由學校推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通過,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獎助:
  一、參加各項國際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得獎項或名次者。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得前三等獎項者。
  三、經由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流者。
  四、研究創造,有重要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五、其他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