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資賦優異學生特殊表現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係指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高級
  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及其附屬幼稚園(以下簡稱各校),並經彰化縣(以
  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通過之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

  資優生具有下列優良表現之一者,得由學校推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通過,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獎助:
  一、參加各項國際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得獎項或名次者。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得前三等獎項者。
  三、經由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流者。
  四、研究創造,有重要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五、其他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資優生獎助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開頒發學生獎狀表揚。
  二、公開頒發學生定額獎金,金額得視年度預算增減之,其獎助額度以
      新臺幣五千至二萬元為原則。

  本辦法之獎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特殊表現僅得申請一次,不同特殊表現得分開申請,惟同一年
      度總獎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二、各特殊表現如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
      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依本辦法申請之獎助程序如下:
  一、資優生填具申請表。
  二、經各校特推會審查通過。
  三、各校函送本府審查。
  四、本府函知各校審查結果。
  五、各校依據審查結果頒發獎助。

  符合申請條件之資優生,如因證件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未完全者,視同放棄。

  申請各校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前一學年度相關資料函送本府審查,如
  有特殊個案專案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