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立園長遴選小組(以
下簡稱遴選小組):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小組,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設立。
二、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小組,由鄉(鎮、市)公所
設立。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分別由本府、鄉(鎮、市)公所就下列
人員聘任之:
一、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之代表。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園(校)長代表。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
遞補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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