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供公眾使用之既有建築物,非為無權佔用公有土地、公共設施或排水
設施用地且符合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得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接水接電:
一、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
物。
二、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得由當地鄉鎮市公所組
成專案小組認定之。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申請接用水電應檢附用地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稱房屋所有權人,以房屋稅單所載納稅義務人或建造執照起造
人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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