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非供公眾使用之既有建築物,非為無權佔用公有土地、公共設施或排水
  設施用地且符合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得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接水接電:
  一、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
      物。
  二、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得由當地鄉鎮市公所組
  成專案小組認定之。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申請接用水電應檢附用地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稱房屋所有權人,以房屋稅單所載納稅義務人或建造執照起造
  人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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