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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府置縣長一人,對外代表本縣,綜理縣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暨所屬機關 員工。置副縣長一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由縣長任命,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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