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開戶、銷戶,應經本縣公庫主管機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
  財稅局)同意後,持該局同意函至縣庫代理機關或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
  機構,憑以辦理開戶、銷戶存管事宜。
  各機關學校開戶時,其印鑑卡應分由機關首長、主〈會〉計及出納簽章
  ,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開戶完竣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函
  報財稅局備查;銷戶或更換帳號及更名時,亦同。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或經檢討無存續必要者,應即依銷戶程序辦理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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