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依據公庫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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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專戶存管之款項,係指下列各款:
(一)依法令、契約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及業務需要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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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開戶、銷戶,應經本縣公庫主管機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
財稅局)同意後,持該局同意函至縣庫代理機關或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
機構,憑以辦理開戶、銷戶存管事宜。
各機關學校開戶時,其印鑑卡應分由機關首長、主〈會〉計及出納簽章
,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開戶完竣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函
報財稅局備查;銷戶或更換帳號及更名時,亦同。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或經檢討無存續必要者,應即依銷戶程序辦理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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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存入縣庫代理機關。但依法令或應業務需
要,經財稅局同意後,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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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專戶因組織編制變更、裁併需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
逕洽原開戶金融機構辦理專戶更名,並通知財稅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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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立戶外,其餘得集中一
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
餘額內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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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發生支付時,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
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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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抑留移用。且
所孳生之利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計息後悉數繳入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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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確實檢討上年度十二月底止各專戶使用管理、存款餘額、
存廢情形,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報「專戶存管情形明細表」函送財稅局
,財稅局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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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帳務由主(會)計、出納人員依法控管,並
應編製會計報告,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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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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