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8日

所有條文

  本案法依據公庫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專戶存管之款項,係指下列各款:
  (一)依法令、契約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及業務需要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各機關學校開戶、銷戶,應經本縣公庫主管機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
  財稅局)同意後,持該局同意函至縣庫代理機關或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
  機構,憑以辦理開戶、銷戶存管事宜。
  各機關學校開戶時,其印鑑卡應分由機關首長、主〈會〉計及出納簽章
  ,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開戶完竣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函
  報財稅局備查;銷戶或更換帳號及更名時,亦同。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或經檢討無存續必要者,應即依銷戶程序辦理銷戶。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存入縣庫代理機關。但依法令或應業務需
  要,經財稅局同意後,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各機關學校專戶因組織編制變更、裁併需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
  逕洽原開戶金融機構辦理專戶更名,並通知財稅局備查。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立戶外,其餘得集中一
  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
  餘額內辦理支付。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發生支付時,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
  受款人。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抑留移用。且
  所孳生之利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計息後悉數繳入縣庫。

  各機關學校應確實檢討上年度十二月底止各專戶使用管理、存款餘額、
  存廢情形,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報「專戶存管情形明細表」函送財稅局
  ,財稅局得派員查核之。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帳務由主(會)計、出納人員依法控管,並
  應編製會計報告,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