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其適用資格為未能安置於特 殊教育班之需身心障礙教育學生及需資賦優異教育學生。 前項需身心障礙教育學生及需資賦優異學生之認定,依據身心障礙及資 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