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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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稱屬於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主管範圍之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及縣立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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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其適用資格為未能安置於特
殊教育班之需身心障礙教育學生及需資賦優異教育學生。
前項需身心障礙教育學生及需資賦優異學生之認定,依據身心障礙及資
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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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辦理方式,應依據校內特殊教育學生的能力與需求,採校內、校際
或區域合作方式進行,並得結合學術、社區、醫療、社會福利資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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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需特殊教育學生而未能安置於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或巡
迴輔導班者,得由其所屬教育階段之學校、幼稚園或托兒所擬具方案向
本府提出申請,其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之方案須經特殊教育推行員會討論通過,並作成相關紀錄
。
二、檢具方案及相關紀錄,包含行文學術、社區、醫療、社會機構徵詢
意見之覆文,與學校家長會開會紀錄等資料,備函文向本府提出申
請。
三、本府召集方案審查小組進行方案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修正或
重新申請。
四、申請者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方案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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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安置學生數,於幼稚園及托兒所至多為八人,於
國小階段至多為十人,於國中階段至多為十二人,於高級中學階段至多
為十五人。未達安置上限之半數者,該班特教教師必須服務校內安置於
普通班之需特殊教育學生,與普通班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或至其他學校
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或至嘉義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間接式服務。
分散式資源班不分階段,每班最高安置學生數為三十人,未達十五人者
,該班特教教師必須服務校內安置於普通班之需特殊教育學生,與普通
班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或至其他學校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或至嘉義縣特
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間接式服務。
巡迴輔導班不分階段,每班最高服務學生數為四十人,未達二十人者,
該班特教教師必須服務校內安置於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需特殊教育學生
,或與普通班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或至嘉義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間
接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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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方案之申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依據。
二、目的。
三、校內需特殊教育學生數、安置狀況及教師人力運用狀況。
四、個案評估結果及特殊教育需求說明。
五、實施內容:包含學校是否申請教育部課後照顧計畫。
六、辦理方式:包含課程調整、具體服務內容及社區資源運用情形。
七、辦理時間與進度。
八、師資安排:包含學校行政人力資源、教學資源與職掌。
九、所需設備及經費概算。
十、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十一、獎勵標準。
十二、辦理成效評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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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案,應依據教學需求優先遴聘熱心且對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擔
任教學工作,並以具特殊教育類教師證或曾修畢師資培育大學特殊教育
相關學分滿三學分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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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之經費,應優先用於辦理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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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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