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二、應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
          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其配偶。
  三、須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