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二、應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 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其配偶。 三、須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