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
  蹟表(如附表),檢同相關文件,於每年十月底前審查並造冊送本府社
  會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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