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45為度,屍體照相
      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以箭
      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
      已成骼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採取去氧核醣核酸檢體:將所採取之去氧核醣核酸檢體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身分比對。
  六、紀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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